什么是有罪推定,无罪辩护吗?
有罪推定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违背,一般认为,有罪推定是求刑权或者审判权,无罪辩护是防御权。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有罪推定事实上与审判方式相关。采取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可能适用有罪推定,对抗制的审判方式不可能采取有罪推定。我们在影视作品中可以经常看到封建法庭的拷问,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从官方而言,有罪推定可能受到了科技技术的局限性影响,古代的科技水平较低,证明犯罪往往是通过口供实现,采取有罪推定并采用拷问可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由此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拷问制与刑讯逼供哪一个更合理?拷问是法定的,有程序的公开的刑讯,而刑讯逼供则非法的秘密的行为。因此,应当禁止刑讯逼供,并依法追究逼供者的法律责任。
现代的民主社会坚持罪刑法定,即未经法院审理,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有罪推定与民主社会的理论不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罪推定还是部分司法人员的观念。具体而言,侦查人员如果没有有罪推定观念,很难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应当建立在大胆设想,小心求证,并杜绝刑讯逼供。检察人员与法官不应当存在有罪推定的念想,就检察人员而言,对证据不充分,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就审判法官而言,对证据不充分,可以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无罪辩护的防御权。就公诉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权是适当的,并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能力行使,或者不能充分行使防御权时,法律允许他们聘请1~2人帮助行使防御权,聘请专门的律师可能是他们的最好选择,其中,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行使辩护权时,没有罪重的辩护,因此,辩护律师千万不能有有罪推定的设想。笔者也见到少数律师在法庭辩护时,提出被告人构成重罪,事实上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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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有罪推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罪推定是一种刑事司法理念,指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有罪或者无罪之前,推定嫌疑人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简单来讲,就是先于法院的裁判推定犯罪嫌疑人是罪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和有罪推定相对应的一种理念是无罪推定。有罪或者无罪推定解决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法院裁判前,刑事司法机关(如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按照何种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一个国家中刑事司法规范中。如果是有罪推定,那么一旦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按照罪犯处理,不会取保候审或者假释,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相反,无罪推定则会按照犯罪嫌疑人无罪进行对待,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费或者保证,可以被释放,享有人身自由。
- 无罪辩护跟有罪推定不同,正如上段所述,无罪推定解决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判决认定之前,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策略问题,是推定为罪犯还是推定为无罪的人。而无罪辩护,相对应的是有罪辩护,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如律师,近亲属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辩护意见。该意见向审判机关提出,如果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那么会采取无罪辩护,围绕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向审判机关提出代理意见。
- 所以,有罪推定是一种刑事司法理念,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裁判之前,应推定其为实施了犯罪的人。无罪辩护则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辩护意见,该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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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被告人胜诉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要结合实际情况。

有罪推定,就是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认为这个嫌疑人是有罪的!无罪推定,是比较谨慎和比较负责任的态度,在没有找到犯罪证据的依据时,该嫌疑人只是怀疑对象!所以疑罪从无的审讯方式,可以极大的减少寃假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是指在罪证介于充分和不充分之间时,检察官或法官按照自己的逻辑,推导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这个过程就是有罪推定。大陆法系的法律普遍支持有罪推定。
无罪辩护是指在罪证介于充分和不充分之间时,被告人和辩护人按照自己的逻辑,推导得出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能被认定有罪的结论。这个过程就是无罪辩护。这种辩护有法律支持,但是非常考验辩护能力,并受很多因素制约。
有罪推定,简单来讲,就是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认定你有罪,然后再根据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去搜集你构成犯罪的证据。有罪推定明显违反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因为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司法工作人员基本不会搜集证实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急剧上升。
无罪辩护,是针对进入审判机关的刑事案件而言。对于大部分被告人而言,其辩护律师可能采取辩护策略如下:第一,做罪轻的辩护;第二,做轻罪(即另一个较轻的罪名,比如公诉人机关公诉的罪名为抢劫罪,辩护律师辩护的罪名为抢夺罪)辩护;第三,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情形下,辩护人较少采取该类辩护策略,因为该类辩护成功率极低。现代法治社会的精神,不冤枉一个人好人,司法机关在搜集证据时,除了搜集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在此种情形下,想证明一个人无罪的难度极大。因此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律师基本都是采取罪轻的辩护,而非无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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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有罪推定的意义是:是当事人拥有的合法的权力的一种,能够有效的提高案件审理和决定的准确性。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有罪的将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接受相应的惩罚,如果案件经过审理或者是辩护之后满足无罪的情况的,可以被释放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罪辩护有罪推定的意义是什么?
无罪辩护有罪推定的意义是:是当事人拥有的合法的权力的一种,能够有效的提高案件审理和决定的准确性。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有罪的将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接受相应的惩罚,如果案件经过审理或者是辩护之后满足无罪的情况的,可以被释放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罪推定的概念是什么
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和辨别,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无罪辩护的注意事项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由被告人决定,辩护人只能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根据案情可以作有罪或无罪辩护.
2、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被告人胜诉被判决无罪.
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3、有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做有罪但是罪轻的辩护.结果当然是被判决有罪,但是,罪刑可能会从轻或减轻.
4、粗看上去无罪辩护比较好,但是,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有罪辩护对当事人更有利,这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是控辨双方博弈的结果.
5、在美国控辨双方为了获取各自的利益,避免风险经常达成合法的诉辨交易,让罪犯承认罪行,控方降低控诉刑罚.因为任何国家的审判法官都不能超越控方的诉求,自己加重刑罚.
6、有罪或无罪的辩护也是一种博弈,正常情况下,被告人供认证据确凿或比较难辩解的罪刑,法官可以酌情在法定刑区间内从轻处罚.如果罪行确凿,被告人还一味辩解,肯定会被重判,被认为认罪态度恶劣.所以,不能说有罪辩护比无罪辩护不利.

犯罪嫌疑人如果接受调查的结果通常分为无罪释放或者是有罪接受相应的惩罚,这两种情况都是有着明确的判断依据和标准的,但是因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该部分的法律制度还没有非常的完善的,因此国家正在对于这部分的内容进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有罪推定,是一种刑法的原则,意思就是犯罪嫌疑人要自证清白。他和无罪辩护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无论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都可以做无罪辩护,其只是证明程度的区别。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包括我国。意即,犯罪嫌疑人无须自证清白,公诉机关要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且法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就要疑罪从无,不得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这就是另一个刑法原则,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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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被推向审判台时,这个人会被认为或者会被怀疑至少在某一个方面与公诉人所指控的罪行有关系。审判的过程就是法官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判断这个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控告人一般由检察官担任,控告人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侦查材料作为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辩护人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的律师来担任。在审判中,如果没有一项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则法官就可以断定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这就是无罪推定。通常一项犯罪总是充斥大量证据,碎片化地关联着罪行与嫌疑人,断定嫌疑人有没有实施犯罪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量间接证据指向嫌疑人,不仅嫌疑人自己说不清,就连他的辩护人也难以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仅凭自己主观臆测断定嫌疑人有罪,或者至少其犯罪嫌疑无法排除,就断定嫌疑人有罪,就是有罪推定。大量司法事例证明,有罪推定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当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时,而且当嫌疑人的律师对案情有足够了解,且非常有把握认为自己的委托人不可能是罪犯时,他要极力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其中主要内容就是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因而不可能实施犯罪。嫌疑人重金委托律师的唯一目的就在于此。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对刑事侦查和审判,都是一种正常的方向,途径和手段。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有罪推定是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立场出发,去寻找,确认完整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犯罪证据。如果做不到,则犯罪嫌疑人无罪。无罪推定正相反。它努力寻找确认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如果做不到,则犯罪嫌疑人有罪。其实,在实际应用中,这二种推定,都同时存在,互通。有罪和无罪推定的目的是共同的,都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为什么现代刑事法律摈弃有罪推定而确立无罪推定?直接的,主要原因与这二个推定本身无关。而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法权利的维护需要。在某种政治社会文化条件下,这二种推定中,无罪推定更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就出现了目前的犯罪推定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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