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替案件在《刑法》上有哪些适用条款?
顶替案件主要涉及妨害司法罪中的包庇罪。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但是,犯罪的人自己窝藏、逃匿的,或者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能成立本罪。但教唆他人窝藏、包庇自己,则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应当构成犯罪。
有的学者提出,犯罪人的近亲属对犯罪的人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得以本罪论处。共犯人之间相互窝藏、包庇的,也不得以本罪论处。缺乏期待可能性仅仅是理论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落实,如,醉酒驾驶中,经常发生顶替案件的现象,特别提醒醉酒驾驶者不要使近亲属陷入不义,构成犯罪。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因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犯罪侦查、刑事审判等司法秩序,无论是否有特定的关系,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包庇罪。

谢邀!
大面积的高考顶替考试,实在有辱斯文。
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个事情。
但是,要实现顶替他人考试,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比如:
1、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即使用了虚假的居民身份证。
如果有提供了虚假的居民身份证,那么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顶替他人考试的人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提供虚假的公民身份信息、户口证明,有时候需要民警的帮助。
对此提供帮助的民警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又因为无利不起早,请托的人会奉上财物,这样收取财物的人有会涉嫌受贿罪。
3、这样的事情没有高考招生人员的配合也无法完成。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考招生过程中,高考招生的负责人员,如果受请托帮助办理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会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具体涉案人员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要看他在 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而定。
冒用他人身份上学涉嫌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任何身份证件都应该是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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